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条件不同。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其确认或管辖机关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或管辖机关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政府机关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5、能否主张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合同,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经撤销权人提出了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
6、申请确认无效有无限制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可因撤销权的消灭而不得再主张撤销;对于无效合同,确认其无效没有任何限制。
1、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适用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以使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而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随情形的变化而变化,即可撤销合同的期限具体如下:
(1)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的撤销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此外,可撤销合同的期限还存特别的情形,例如:赠与合同当中,赠与人的撤销权需要在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否则赠与义务应当履行,即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期限。
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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