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借款期限约定不明该怎么认定

2022-04-04 15: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般来说,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签订借款合同时,会在合同中约定好借款的期限以及具体金额等有关内容。那么借款期限约定不明该怎么认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借款期限约定不明该怎么认定

  一、借款期限约定不明该怎么认定

  只要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就属于借款期限不明确。借款期限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是否可以起诉

  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可根据以下情况去判断诉讼时效:

  (一)出借日期不能确定时,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只显示借款金额的借款条,或口头借款合同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但出借日期不能确定,借款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履行抗辩。一种看法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承担对出借日期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应由权利享受人(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还款期限不明,即借据显示出借日期和金额,不显示还款日期,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借款条显示的出借日期之次日起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二十年时效的规定,确定时效情形。实际上,以上两种情形,第二种比较合理。

  (三)没有借款条、只有欠款条情况下的诉讼期间认定。

  首先确定借款条的性质:

  1、借款手续不规范造成的“欠款”条,实为借款条,应按上述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办法确定时效。

  2、债权人催告货款或其它权利时,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并非借款,应根据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欠款性质。

  3、出借人催告借款时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条,是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但该欠款条标志着债权人已就借款债权行使过催告,借款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借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意愿、履行能力已经了解,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能遭受侵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欠款条所确定的还款日期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应从欠款条出具之次日起开始起算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规定。

  三、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诉讼时效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包括: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或者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在这些纠纷中,借款人常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抗辩理由。对确定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借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该催告权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该怎么认定的相关知识,综上,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来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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