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约定抵消的效力与法定抵消的区别是什么

2021-01-13 14: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债务合同中,享受合同权利的为债权人,而要履行合同的义务就是债务人。在某些情形下,债权债务人是可以通过约定或是根据法律规定将债权债务进行抵消的。那么约定抵消的效力与法定抵消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约定抵消的效力与法定抵消的区别是什么

一、约定抵消的效力与法定抵消的区别是什么

(1)抵销根据不同。 法定抵销源于法律规定,约定抵销源于双方协议。

(2)对抵销债务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任何一方都可以讲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而对于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单方抵销。

(3)对抵销的债务期限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要求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约定抵销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抵销。

(4)程序不同。 法定抵销一方当事人在行使抵销权的时候,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抵销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约定抵销只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 合同抵消是属于当事人处分债权的行为。无论采用哪种抵消形式,抵消人都要有行为能力,并对债权具有处分权。

二、民法典的债务约定抵销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债务是可以进行抵消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是什么

(一)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二)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四)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约定抵消的效力与法定抵消的区别是什么的信息,由上可知,约定抵消与法定抵消在抵销根据上、 抵销债务要求上、 抵销的债务期限要求上以及程序上都所有不同,需要区分认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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