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权随时可以实施,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概念
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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