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原则和精神。
根据《民法典》对自然人之间的利息规定,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二)法律推定。
立法考虑到民间借贷很大部分是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这一特殊性,且绝大部分为生活所需而建立的借贷关系,所以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限制高利率。
《民法典》规定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四)限制以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的利息,借款的利息按实际的借款期限来计算,当然合同可以另有约定。民间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不需支付利息,而且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的利息。
《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间个人借款,无约定利息的不需支付,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
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的比率,如果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超过的,法律不予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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