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借款合同无效连带责任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2022-04-10 14: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借款合同无效连带责任担保条款是否有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相信大家对此是有疑问的,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无效连带责任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一、借款合同无效连带责任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无效连带责任担保条款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的,无效的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无效的结果。但是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三)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民法典担保编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法解释》第40项“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五)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担保编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六)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民法典担保编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借款合同无效连带责任担保条款是否有效的法律知识。 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