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房屋拆除承揽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

2022-04-07 20: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合同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那么房屋拆除承揽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拆除承揽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

  一、房屋拆除承揽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房子漏水找谁投诉处理

  房子漏水可以先找物业,如果房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物业需要尽快联系开发商进行处理,如果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就需要自己负责,物业公司需要进行协助。如果物业不处理的,可以向居委会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

  (三)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拆除承揽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一般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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