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处理邻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除合同中有约定,物业公司不能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业主不及时缴纳物业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合同中无此项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物业公司无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
(一)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四)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首次申请不提供);
(五)验资证明材料(工商注册时提供的注资发票)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六)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物业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每人一份;
(八)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身份 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一份;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每人一份;
(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一份;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
(十二)机构设置框架图一张,每个级别框内需填写职务、姓名和电话(首次申请提供);
(十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十四)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每个项目一份(申请三级(暂定)资质可以不提供),2003年12月以后承接的住宅物业项目,须提供招投标备案表一份;
(十五)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证明(申请二级资质提供);
(十六)除首次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外,其他企业还须在北京市建设网上填报《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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