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仓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2-04-1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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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公司是通过交易大型物件来进行经济交易的,所以仓储合同是时常需要签订的。那么仓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仓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仓储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三、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仓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仓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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