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出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下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的合同。若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可变更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的合同。对于可变更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情形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误解。
5、显失公平。这类合同应予撤销。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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