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连带责任担保规定是什么

2022-04-1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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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保证责任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至于保证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那么连带责任担保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连带责任担保规定是什么

  一、连带责任担保规定是什么

  目前我们国家《民法》已经被废止,替代实施的是《民法典》。《民法典》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释义:

  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二、连带责任担保诉讼时效是否可中断

  不可以,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有关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债权人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它不同于诉讼时效。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一旦届满,将使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项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或者讲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非消灭实体权利。另外,法定的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要么为法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么合同另有约定,不因任何事由(包括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中止、中断或延长,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三、银行贷款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吗

  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担保,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连带责任担保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连带责任担保规定是什么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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