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2022-04-1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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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约。那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一、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

  (一)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原则

  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当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法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根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为要件,而不考虑违约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我国合同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吸收了英美法从担保责任出发,采取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一律承担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

  当代法国民法典认为,认定合同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则违约方的过错及损害事实便是其承担合同责任的必要条件。

  我国合同责任领域并没有贯彻完全的严格责任,民法典专门条款规定以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合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可抗力属免责情形。

  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六百六十条、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当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四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四十一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委托合同、居间等合同的一方主观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这里所说的适用条件不等同于前述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反合同责任所应具备的一般条件,而损害赔偿要件除了一般违约责任要件外,还具有它自身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在具体条件是有区别的,但其基本条件是相同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与该后果有因果关系四个条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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