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标的物的法律依据是在《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以下4类: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找法网提醒,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