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违约金的性质可否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2022-05-01 13: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家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货物的,必须要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违约金的性质可否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约金的性质可否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一、违约金的性质可否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违约金?曾有人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如果对方违约,应向他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后来对方违约,其在起诉时要求对方依约支付50%的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这一违约金比例过高而没有支持。于是其便咨询究竟是否存在法定违约金,究竟什么样的违约金比例才算合理。

  二、约定违约金性质的应然定位

  作为合同责任之一的约定违约金,它首先是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设定考虑的是双方利益的均衡,其目标是通过对各种违约救济的运用,以达到合同全部履行的应然状态,既要防止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额外利益,又要补偿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这是合同法的本质决定的。同时我认为还要防止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得巨额的合同外利益。这是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需要。我国现阶段市场主体的总体法律水平不是很高,人们对市场风险的认识不足,在鼓励交易自由和交易稳定的同时,还应有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便法官判案有科学依据。实践中违约金过高的形成并不都体现当事人的合意,有的是为了表示订立合同的诚意,有的是急于达成合同,有的是轻信自己不会违约,有的是占绝对优势地位。例如本案违约金计算起来每日将有2000多元,一个月下来就是6万多元,这与人们痛恨的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律师主张,违约金的性质应定位于以补偿性为主,兼有一定的惩罚性。这种“补偿性”主要是赔偿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可预见规则下的期待利益。而这种“惩罚性”是有相当限度的,是适当的少量,不应是过高的无限的,具体把握起来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三、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二)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三)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可否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相关知识,综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人违约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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