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

2020-12-29 10: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证的作用就是在债务人没有办法及时偿还自己债务时,由保证人先行偿还的一种规定。债权人要想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话,应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指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一般认为,保证期间应当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因为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主债务的,根据保证的从属性特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开始发生。所以,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与保证责任是同时发生的。

(二)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指当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若法定的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即丧失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一般保证)或则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的使用已经完成,保证人不能主张保证期间抗辩。但是,再次情况下,保证债务也不能一直存续,否则将使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因此,法律上确认保证债务应当适用单独的诉讼时效。

二、保证期间的计算规则

1、有约定从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因此,民法典允许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从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可见,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并非是保证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届满的约定视为没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范围有哪些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的信息,由上可知,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指保证责任的保护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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