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后的自然终止;
(二)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
(三)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害;
(四)院进行判决,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合同终止的;
(五)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且财产继承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
(六)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实行的;
可以终止合同情况主要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定解除,《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协议解除: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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