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依照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根据交易标的物的性质分情况进行确定。如果给付的是货币,则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如果是交付不定产,则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如果给付的是其他标的物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此外,《民法典》对若干典型合同的履行地点作了特别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履行地点:出卖人不能根据五百一十条的一般规则确定履行地,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需要运输,那么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履行地点:买受人不能根据五百一十条的一般规则确定履行地,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怎么履行合同呢?答案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须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好起诉时能够依照合同履行地选择管辖的法院。
2、在合同须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交货地点”,并且写明具体的地址。如果写得不明,法院就可能不予确认。
3、建议在确定履行地时不要写“提货地”、“自提地”、“货物送达地”、“到站地”、“验收地”等术语,如果写这些内容,法院一般都不会确认这些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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