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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共存的处理

2022-05-06 0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两个名词放开的话,想必大多数人都能了解一二,但对于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共存可能就知悉甚少,那么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共存的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共存的处理

  一、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共存的处理

  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共存,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既存在解除权,也存在撤销权,其产生的事由、发生的时点是不同,又由于两者分属不同的制度,所以叫共存在。

  也正因两权分属不同法律制度,而不能言之为权利竞合。当然,在解除权和撤销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这里择一适用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两种权利共存时,若同时归属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自然不存在问题:可由其自行选择究竟行使何种权利。有疑问的是,若解除权分属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如何处理?该问题在讨论中争议也较大:有人认为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是缔结合同之时的受害者,且其“损害”一直持续至解除或撤销之时;若因为其对合同心里本就具有抵触情绪而不愿履约从而使对方具有解除权,对方任意行使则会使该撤销权人蒙受损害。这一观点实际上显然站不住脚:既然撤销权人对履行合同有“抵触情绪”不愿履行,而在合同仍然有效前本来仍有义务履行合同,为何对方解除合同使他摆脱了履行的义务之后反而还更加不利了呢?另有人认为,在双方同时行使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场合,界定会变得更加困难。但是考虑到解除和撤销行使的程序上的差异(前者为诉讼外行使,后者为诉讼上行使)所造成的时间差,这一假设在实际生活中有无意义颇成疑问。上述论调主要想说明确定某种权利在行使的时候有优先性,但所举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倒不若承认行使在先的权利决定合同命运更好。这样的立场可以使法律效果清晰明了,而且逻辑上最为周延。否则,便会有明明合同已经解除,却又可被撤销这一令人费解的情况出现。

  有人还质疑在这里区分解除和撤销的实益。笔者认为,这两者的实际法律效果还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是原合同条款中存续的范围有所不同,撤销后除解决争议的独立条款仍有法律效力之外,其它条款均自始视为不存在,而解除则不然,双方在已经受领的给付部分产生了清算的权利义务关系,清算不息,则合同不止。其次,在撤销后,损害赔偿是按照信赖利益的损失来计算,而解除后则是按照履行利益来计算,包括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

  二、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有下列情形: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三、合同撤销权的性质有什么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观点不一。但通说认为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共存的处理的相关知识,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共存即既存在解除权,也存在撤销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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