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当履行人相主动违约时,是否解除合同函发过去之后,就必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呢?同时就合同解除函发送给对方的后果一并进行讨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同时在合同法中明确解除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法定条件的解除,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解除。也就是不存在当事人任何一方发送解除合同函,就必然会导致合同解除。但是你的发送解除合同函,就意味着你不会再继续履约,所以在没有上述条件下单方发送合同解除函,会导致本方根本违约,会让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对方在追究完违约责任后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要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
会有什么后果?就像前文所述会导致本方根本违约,使得对方追究违约责任。这中间会牵涉到一个问题,是不是解除合同函发到对方手中,对方的损失就是计算到收函之日?有部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迟缓履行的迟缓履行金。或者是因为房价下跌,导致买方不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单方发函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卖方收到解除函之日,是不是卖方房价下跌的损失就只计算到当天?因为其合同解除函本身发送并没有相应的依据,所以并不必然合同解除,所以对方仍然可以计算迟缓履行金。
《民法典》中收到合同解除函的处理方式是,应该及时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致***公司:
贵司与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协议》,约定:*********(协议相关内容) 我司在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但是贵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关合同义务。期间,经我司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拖延搪塞,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且,贵司从未主动向我司通报关于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计划。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也伤害了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
现我司根据协议第****条郑重向贵司通知如下:
1、贵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于贵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解除;
2、贵司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内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我司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届时贵司不仅需向我司给付上述货款及利息,还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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