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悬赏广告是什么

2022-05-1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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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失会将自身的财产丢失,然后找不到,有时候需要发布悬赏广告来寻物。那么悬赏广告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悬赏广告是什么

  一、悬赏广告是什么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主要特征有:有偿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注重结果性。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只要有人完成了广告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悬赏广告一经成立后,即在广告人(债务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债权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具体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一)报酬请求权。行为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一般来说,判断指定行为是否完成,应当依以下标准:

  1、特定标准。即广告人对指定行为的完成有具体要求,凡是符合该具体要求的行为,悬赏广告即成立,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

  2、公共标准。即社会上公认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符合社会公认标准,得到社会承认该悬赏广告即可成立。

  3、自定标准。即广告人自己确认的标准。行为人只有在其完成的行为符合广告人的要求,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从而获得约定的报酬。

  (二)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由于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因此,数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形则不可避免。遇此情形给付报酬应当分别情况予以探讨:

  1、广告发出后,数人先后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一般应由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广告规定的给付内容包含其他事项则最先通知的行为人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对完成指定行为规定有期间,如悬赏征集广告词,期限从广告见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那么,在该规定期间完成广告词创作并符合要求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2、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时,完成该行为的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应由数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若报酬为不可分或按悬赏广告的规定仅能由一人享有时,行为人均不能证明其完成行为之先后的,可推定为同时完成。

  3、数人合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如发明、创作等,除广告人在广告里特别声明禁止数人合作完成以外,数个行为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为共同债权人。数个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已对最先通知者为善意给付,其给付义务随之而消灭。

  (三)报酬请求权的消灭。广告人给付报酬的义务,除广告已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广告所定期间之经过、指定行为实现之不能、报酬给付不能以及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等原因而为消灭。

  三、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我们不妨通过以下比较着来说:

  (一)含义上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这样理解,要约邀请提出的不是具体条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二)后果上的异同:

  普通广告基本上都是在价格数量质地都没限制的范围内希望对方购买(有意向则需要再谈)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一般是对指定行为的承诺,承诺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行使特定的行为,对方只要完成则合同成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悬赏广告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悬赏广告就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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