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可以改吗

2022-05-1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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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人之间都会进行经济协商,然后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然后签订合同。那么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可以改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可以改吗

  一、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可以改吗

  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是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的。

  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条款,特别是实质性条款,是不允许改变的。

  二、如何来制定合同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一)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二)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

  (三)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四)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五)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六)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三、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民法典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中,对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加参考。对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若是有所缺少的话,则会直接导致合同不成立。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其余的并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可以改吗的相关知识,综上,一般当事人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是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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