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如果要约批复通过,可以进入要约程序。公告要约开启,就可以进行申报了。申报方法很简单,就和买卖股票区别不大,在软件界面中找到“申报要约”选项输入你要申报的股份数量,当然,也可点“解除要约”取消。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一)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广大股东积极、普遍的请求购买发行人股票;
2、请求占发行人股票的比重相当大;
3、要约的价格显著高于市价;
4、要约是固定的而非可以转让的;
5、要约是有条件的,通常有收购数量的上下限;
6、要约在一定的期限内是不可撤回的;
7、受要约人要承受卖出股票的压力;
8、在收购股票之前或同时发表收购计划公开声明。
(二)收购要约只是收购人的一种行为,它并不是一个有价物,行为是没法进行买卖的。能够进行买卖的只是收购人通过收购要约这一行为而收购到的股份,股份是可以进行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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