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格式合同的主要特征

2022-05-1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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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是合同种类之一,不同于一般合同,格式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承诺的无奈性或不平衡性;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格式合同的主要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主要特征

  (一)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多次重复使用的,这一特征体现在要约方面,即表现为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所谓广泛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而不只是向某个人发出。所谓持续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策略及战略之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所谓细节性,指该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的条款,无需也不允许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

  (二)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或不平衡性。

  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在社会上颇具经济或政治影响同时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的一方拟定和使用,其合同内容一般总是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有密切联系,因此,作为承诺人的另一方,在承诺与否之间往往只能选择承诺;在面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时,只能毫无保留地接受。“要么同意,要么走开”是一般百姓面对格式合同的要约所能作的全部选择,而在许多情况下,只能选择同意。

  (三)格式合同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事先拟定好被多次的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单独拟定和发出要约;同时,格式合同的承诺又是相当简单,所以,格式合同的缔约过程较一般的缔约效率高且成本低。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主要社会原因之一。

  (四)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细节性,所以,格式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确定,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在成立之前都已经知道合同的内容。同时,多份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相同的,且在较长的时间内,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变的。

  二、格式条款合同的弊端

  (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三、格式合同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限制条件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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