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二)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2、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3、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 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 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 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 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注意有其他实际的证据佐证。
假如买卖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庭的,口头合同往往不能很好地证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细节,所以需要一些实际的证据佐证,在法院诉讼中要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资料:
(一)书证。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二)物证。当事人移交的货物、产品等。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五)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邮件等。
总的来说,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
对履行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具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口头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确定的法律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