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

2022-06-24 17: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是什么?对此,就比如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也可以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

  一、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预约合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可以申请仲裁吗

  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否则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合同效力不因无权处分的事实而受影响,该合同仍是有效的。在合同有效的前提,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出卖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也适用本条规定。出卖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特征在于,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之后,出卖人才会与上端供应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订立买卖合同,购进已经销售给买受人的货物。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之时,还不享有对所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特别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销商为了节约成本,实行所谓“零库存”经销方式,使得出卖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成为最常见、最重要的商事买卖合同形式。尽管这种情况与通常所说的无权处分情形性质上不尽相同,但买卖合同效力的实际处理结果基本相同,因此亦被纳入本条解释规定的情形中。

  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的介绍,并非只有存在书面买卖合同才能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也可以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认定。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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