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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可以撤销吗

2022-06-2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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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在有理由使受要约人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且对履行合同已经作出准备工作的情况下,要约也是不可以撤销的。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可以撤销吗

  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可以撤销吗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回,这是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在实际中,遇到强制撤销要约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取消该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关于合同的撤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由此可知,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被告在通知中确定了原告缴纳承包金的最后期限,也就是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而已构成不可撤销的要约。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的公开招标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权利。

  本文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应定性为要约。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

  3、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要约人发出;

  4、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要约人将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二、有关要约撤销的效力

  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如果是要约撤销需要同意吗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民法典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可以撤销吗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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