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偿保管合同的损失谁来赔的问题,因为保管是无偿的,所以保管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需要赔偿的情形:
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
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是指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而如果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如果有重大过失,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找法网提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根据被保管物的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