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损租赁物是否构成财产侵权的判断方法:如果租赁物因为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则承租人没有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租客行为不规范导致的,此种情况下毁损租赁物构成财产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物毁损的责任问题如下:
第一,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在这里又可仔细区分为两种:
1.不可抗力等因素,找法网提示如火灾烧毁出租房屋,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等。
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但租赁物因此而灭失、毁损的,因承租人对此并无过失,出租人自然也无过失,但租赁物已毁损、灭失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同样应准许当事人双方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此时合同如因无法实现目的而消灭,只不过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于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第三,租赁物因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对承租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并应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