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无效的条款包括:
1.建筑合同中带资,垫资条款争议大。找法网提醒,一些法院认为垫资不违反建筑法强行规定,且垫资是国际惯例,应认定有效;而另一些法院仍认为垫资条款无效,但发包人应支付垫资利息。
2.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且由国家对工程款依法结算的。若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约定结算条款无效。
3.分包人与总包人约定:“总包人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待发包人支付给总包人后再予以支付。”这样的约定势必增加社会三角债情况。法院一般不认为该条款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而认定无效。
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