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法律效力应注意的几点有:
第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我国《民法典》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第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的条件有: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惟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找法网提醒您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行为。
2.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方当事人获得了信息,从而可以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
3.要约人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而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人带来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