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如何适用

2021-04-19 11: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由于多联式经营者包含的项目包括了承运这一块,在运输过程中多联式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就跟一般的承运者没有太大区别了,运输过程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法律准则,那么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如何适用?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如何适用

一、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如何适用

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其必然涉及种类不同的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应当分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能够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

2如果无法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联式经营者和承运人的关系

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一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不同,区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存在合同关系,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送的过程承担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约定,不能对抗承运人。

三、如何定义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如何适用的内容,在多联式经营关系中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来处理,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