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以下情形的时候,当事人是可以解除技术开发合同的: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
1、合同标的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2、合同主体须有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能力。除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委托开发方*当具有委托开发所需的财力、物力;开发方*当有进行技术开发的物力、基础设施、相应的科技人员及技术情报资料。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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