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保证经的特点主要有:
1.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尽管民法典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已经大量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应当承认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合同担保方式。
2.保证金明显区别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合同之债担保方式。他们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在此不再赘述。
3.保证金也区别于定金。定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罚则是刚性的,但履约保证金是柔性的,换句话说,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而履约保证金是意定的,从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形式和内容都能看出两者的不同和区别。
4.保证金有其独特的担保价值。
保证金和押金的区别在于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债务人把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找法网提醒您保证金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