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特别担保合同定义

2021-08-18 11: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了促使对方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一般债权人都会要求对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能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那么特别担保合同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特别担保合同定义

一、特别担保合同定义

保证人除了可以和债权人就单个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外,还可以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种担保形式就是最高额保证。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二、担保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三、最高额保证的规定有哪些呢

在最高额保证形式下,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就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出期限以外的债权和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特别担保合同定义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保证人除了可以和债权人就单个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外,还可以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种担保形式就是最高额保证。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