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所以要约与承诺主要见于《民法典》之中,《合同法》正式被废止。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3、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4、要约可以撤回。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 要约被拒绝;
(2) 要约被依法撤销;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的规则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可以在作出之后,合同生效之前撤回。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中要约承诺规则,因为2021年1月的时候《民法典》已经正式施行,所以《合同法》也被废止。而现在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我们可以通过《民法典》进行了解。如果你在法律上还有其他的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