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可能是合同履行地,主要根据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确认方式有: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口头(原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适用这一规定。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找法网提醒您,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