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最长为六个月。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