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类的合同,而承揽人必须交付工作成果,这就使的承揽合同与其它完成工作类的合同相区别。承揽合同是随着技术和社会的分工的发展而得到迅速发展的一类合同,合同法的第十五章是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找法网提醒您,承揽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承揽人自己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任务,并且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接受定作人的监督,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承揽合同具有的特征如下: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
3.承揽人是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他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承担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当事人在从事承揽活动过程中受伤,如果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不能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