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款不构成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不当得利的含义,系因没有法律依据得到利益。房屋所有权人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得到补偿,其得到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
拆迁补偿款一般不需要交税。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因政府城市规划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的费用有:
1.房屋补偿费,找法网提醒您,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拆迁户可以根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房屋应该得到的大致补偿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