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找法网提醒您,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