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拍卖是需要告诉债务人的。如果属于债权人拍卖债务人向其抵押的财产以抵债的,则需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才能拍卖;如果属于债权人转让自身债权的,则需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2.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6.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7.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8.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9.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10.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