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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撤销合同的区别

2021-04-2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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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那么在撤销权利中,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感兴趣的小伙伴赶紧跟随着找法网小编的步伐往下看吧。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指的是对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使的撤销权,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可撤销合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能说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是可撤销,因为可撤销行为是专指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你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是有效的只是债权人处分了自己的权利,而上面的情况是合同自始就是可撤销的。

二、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它是债权人固有的是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根据债的相对性规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依约履行。从债务人的方面来讲,债的关系一经设定,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即用来保证对方债权的实现,其财产即成所谓责任财产,构成所谓债的一般担保。可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变化,对债权能否实现关系重大。

因此,债务人责任财产如果因债务人与第三人间非正当行为而发生不当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法律自有干预的必要,此种干预既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债的保全制度。

所谓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危险,而赋予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完备,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视线,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现债的保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合同的条件规定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合同一般属于民法中经济类文书,但在实际使用中已远远超出了经济范畴,合同又称为契约文书。契约,即凭据、约定,是用来证明当事主体之间如买卖、抵押、租赁、赠与、转让等约定法律关系关系的文书。合同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指一切以明确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它包含了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不仅包括民法中的合同,还包括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仅仅看成民事合同,即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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