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已经失效。但民法典规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找法网提醒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作为保证人的主要条件是: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具备合格的保证主体,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为保证的主体。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均不可以作为保证主体。
担保人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中一名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或者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