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双方不是要公证。公证是属于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房屋买卖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对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手房买卖常见的纠纷有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房屋情况等真实信息导致纠纷;房价变动影响过户手续及时办理的纠纷;找法网提醒您,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产生的纠纷;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共有人提起诉讼的纠纷;过户登记房屋交付延迟导致的纠纷等。
二手公房买卖需要的材料有:
1.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出让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属房改房上市转让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配偶及同住成年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办理的必须出具同意上市转让的公证文书原件。
3.房屋权属证注明为共有产的,共有权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的,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受让方是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受让方是个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出让方需提交房屋权属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产权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转让合同;其它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