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这个缔约中过失赔偿的责任包括固有利益损失以及信赖利益损失,固有的利益损失是包括了赔偿给身体、健康以及生命丧失等等的损失,找法网提醒您,而信赖利益损失则包括缔约在准备履约、实际缔约以及等等相关行为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只有合同开始履行后才有适用违约金的可能。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说明合同尚未履行。两者责任形式不同,不能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