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关系是买家和买家,出卖人是卖家,买受人是买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
1.支付价款。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乃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须以支付价款为代价。因此,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这是前述协作履行原则的体现之一。
3.检验即检查与验收。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既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5.其他义务。同样,买受人除负担前述义务外,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
买卖合同成立的一般程序:
1.存在两个以上主体,即缔约人必须为两人以上;
2.缔约主体必须具备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