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起诉状副本能起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吗

2021-04-2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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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具备一定的情形时,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起诉吗?起诉状副本能起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起诉状副本能起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吗

一、起诉状副本能起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吗

最高院司法观点:起诉可为解除通知,诉状副本送达时发生解除效力。

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异议期经过,合同解除后,若主张解除一方无解除权,非解除权方虽不能提出异议主张继续履行,但仍可主张违约责任,通过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加以救济。解除权人以诉讼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系通过法院以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特别是起诉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方式。在诉前未经通知程序而行使解除权场合,如合同解除最终被认定,则载有解除请求意思表示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发生解除合同效力。起诉状带有解除权行使通知性质,亦与法律所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悖。

二、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故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那么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解除权人可以不经“通知”而起诉解除

(一)起诉解除实属解除权人的无奈之举。当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条件影响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其合同义务,即可以很好地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这在大多数一次性合同 中是有效的。但在如案例中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中,解除权人往往希望对方停止履行、恢复原状,如果对方置解除通知于不顾,坐收渔利(租金),认为只要我继续履行,你就得照付租金或者报酬。此时的状况对解除权人是不利的,因为:

1、解除权人对自己是否正当行使了解除权,还未谓可知,其不敢贸然采取进一步的行为;

2、对方还享有异议权,一旦提出异议,可能会被判决解除不成立,解除人将会受到损失。所以实践中解除人势必不得不提出解除之诉,一并解决善后事宜。

(二)即使已经通知解除,解除人也可以再提起解除之诉。考虑到实践当中,相当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有一个异议期,只是消极地置解除通知于不顾,且三个月的异议期有时对于守约方来说过长,为了尽早结束权利不明的状态,更好地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应当允许其提起解除之诉。

(三)解除权系权利人的一种权利,可以放弃直接行使而以诉权的形式要求法院判决。法定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应当允许权利人采取合适的方式行使,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就应当允许解除权人对自己不经裁判可以直接通知解除权利放弃,因此解除权人可以不通过径行通知的这种简便方式行使其权利,而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除。

综上,解除的意思表示无须以诉讼的方式为必要,但并非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三、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规定了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当合同目的无法到达或合同无法履行时,法律又保障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起诉状副本能起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吗”的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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