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又称为金钱之债、货币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
由于此类债务给付的标的本身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货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转化为其他债务或者以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取代继续履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一)对金钱债务,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亦不能免除,只能免除其支付迟延利息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其债务;
(二)金钱债务不可能发生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
(三)因违约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可能会给相对方造成间接损失,对此违约方不赔偿;
(四)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立。
货币按其流通力的不同,有通用货币和外国货币两种。通用货币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货币,又称为法定货币。在中国,通用货币为人民币。外国货币,严格而言为非通用货币,在中国尚不能自由流通,但可作为具有涉外因素的债的关系的标的物或者作为兑换、储蓄合同的标的。此外还有一类特种货币,即已经失去流通力的货币,如古代货币、纪念币等,一般只作收藏,虽可作为物成为合同的标的,如互易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但其已不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征,不能成立货币之债。因而在理解货币之债时,应作狭义理解,即仅指以支付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为标的的债。货币之债亦不包括交付代表一定金额的货币的票据的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的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对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的规定的相关介绍,货币流通是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金钱债务要根据相关的制度来进行债务的处理和解决,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