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同债权债务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找法网提醒您,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转让的债权存在且有效;
2.该债权具备可转让性;
3.以书面形式达成转让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转让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权关系,第三人转为债权人;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