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放弃。
(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合同法定解除的时效限制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合同解除权之诉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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